王学国、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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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1023号案件名称
王学国、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学国;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1023号原告:王学国,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道南侧卫国路西侧(唐山科技中心)14层1409号。原告王学国与被告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学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学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费占海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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