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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张建、孙李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21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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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21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秦张建、孙李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秦张建;孙李平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2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张建,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孙李平,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秦张建与被执行人孙李平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孙李平给付秦张建工资15000元。二、孙李平支付秦张建自2021年2月26日至欠款15000元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孙李平负担(此款秦张建已垫付,由孙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秦张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张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129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签收,后公告送达。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有在先冻结信息。3.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李平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李平名下银行账户3个、网络资金账户7个,冻结期限一年,均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李平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李平名下无有价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5.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李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6.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李平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7.先后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孙李平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件案件未能执行位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孙李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0.已向本案申请执行人秦张建告知执行进程,其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有在先冻结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8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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