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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7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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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769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7695号 原告:陕西汉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孟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琦,女,该公司法务。被告: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周立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陕西汉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汉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开始,与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7份,约定其对被告管理的西安市阎良区XX小区部分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履行了义务,被告欠付其电梯维保费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电梯维保费314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合同时原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XX城XX房XX路XX栋XX室,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丽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琛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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