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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知爱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卢志刚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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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66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知爱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卢志刚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卢志刚;知爱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瞿蓓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6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卢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知爱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卢志刚,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瞿蓓,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知爱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卢志刚、瞿蓓追偿权纠纷一案,知爱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卢志刚、瞿蓓未履行本院(2021)沪010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查询,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瞿蓓名下尾号为2466的中国银行账户、尾号为2272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卢志刚名下尾号为841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3831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为8838的兴业银行账户、尾号为9529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994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期限均为一年,后扣划其中存款8860.09元转部分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卢志刚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沪GEXXXX的车辆,该车设有抵押,因尚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赵喆晨书 记 员  赵喆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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