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4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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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4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廖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493号之一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勇,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廖勇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廖勇去向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廖勇的住所地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勇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廖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廖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廖勇对应缴纳的罚金仍负有缴纳义务。待被执行人廖勇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 杰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493号之一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勇,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廖勇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廖勇去向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廖勇的住所地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勇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廖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廖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廖勇对应缴纳的罚金仍负有缴纳义务。待被执行人廖勇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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