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廖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49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4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廖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廖勇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493号之一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勇,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廖勇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廖勇去向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廖勇的住所地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勇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廖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廖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廖勇对应缴纳的罚金仍负有缴纳义务。待被执行人廖勇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 杰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493号之一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勇,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廖勇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廖勇去向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廖勇的住所地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勇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廖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廖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廖勇对应缴纳的罚金仍负有缴纳义务。待被执行人廖勇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 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