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赵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5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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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5247号案件名称
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赵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赵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5247号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8303237649022,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法定代表人:夏广成,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审理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告赵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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