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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徐景钢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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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488号
  • 案件名称

    陈英、徐景钢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陈英;徐景钢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徐景钢,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徐景钢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徐景钢支付经济损失18,732.9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景钢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2、2021年5月14日、2021年9月25日本院先后通过“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徐景钢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评估拍卖,查询到被执行人徐景钢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其车籍,但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景钢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银行存款信息、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3、2021年5月1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景钢名下有林地、农用机械、鱼塘滩涂登记信息;4、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徐景钢进行高消费活动并纳入失信黑名单;5、2021年9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陈英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陈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均良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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