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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志、滕某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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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2791号
  • 案件名称

    熊某志、滕某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熊某志;滕某军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2791号原告:熊某志,女,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衔,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滕某军,男,苗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原告熊某志诉被告滕某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志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某军的诉讼,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志撤回对被告滕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志承担。审判员  龙炳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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