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志、滕某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27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2791号案件名称
熊某志、滕某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某志;滕某军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2791号原告:熊某志,女,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衔,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滕某军,男,苗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原告熊某志诉被告滕某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志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某军的诉讼,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志撤回对被告滕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志承担。审判员 龙炳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凤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31号 下一篇 李昊飞、韩荣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