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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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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31号
  • 案件名称

    李凤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凤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31号被执行人:李凤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凤明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2130.19元。本院认为,(2015)永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确定内容100000元中的2130.19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确定内容100000元中的2130.19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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