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31号案件名称
李凤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凤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31号被执行人:李凤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凤明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2130.19元。本院认为,(2015)永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确定内容100000元中的2130.19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确定内容100000元中的2130.19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立群与范少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915号 下一篇 熊某志、滕某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2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