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群与范少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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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915号案件名称
王立群与范少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立群;范少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群,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范少晖,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王立群与被执行人范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524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范少晖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王立群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范少晖偿还王立群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范少晖负担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范少晖负担。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0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经调查,被执行人范少晖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在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杰审 判 员 刘任平审 判 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阳 舒书 记 员 肖燕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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