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公司、杜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108民初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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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069号案件名称
山西某公司、杜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西某公司;杜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108民初2069号原告:山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某公司与被告杜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山西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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