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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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456号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核;秦运辉案件缘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35864715R,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滨江路金沙首座1幢5层5号。法定代表人:梁树高,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朝兵,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359093。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智,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2122101110003。被执行人:刘伟核,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秦运辉,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核、秦运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1民初488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伟核、秦运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59225.4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案外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14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潘学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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