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华、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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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69号案件名称
魏华、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魏华;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魏华,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端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住所地:冕宁县漫水湾长江造林局厂区。法定代表人:李端全。申请执行人魏华与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7337.00元,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总局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信息、国土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在传统调查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名下的房产因产权登记未完善,且涉及纠纷较多暂不适于处置。但对被执行人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冕宁县漫水湾镇雅水局冕国用(2012)第0345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公司法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6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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