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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粉萍、吕亚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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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895号
  • 案件名称

    赵粉萍、吕亚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粉萍;吕亚洲;白晓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6895号原告:赵粉萍,女,汉族.被告:吕亚洲(又名,吕洋。),男,汉族.被告:白晓英(又名,白小燕。),女,汉族.原告赵粉萍与被告吕亚洲、白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亚洲、白晓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粉萍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吕亚洲、白晓英系母子关系,2019年农历12月2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并出具借据一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一直说是过几天就给,但是至今一分未还,人也联系不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原告赵粉萍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9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吕亚洲、白晓英向原告赵粉萍借款10000元。被告吕亚洲、白晓英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原有经济往来,双方于2019年农历12月28日结算时,被告吕亚洲、白晓英向原告赵粉萍出具10000元欠据一支,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粉萍持被告吕亚洲、白晓英所立欠据向被告索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所立的欠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故对原告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亚洲、白晓英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亚洲、白晓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粉萍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亚洲、白晓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姮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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