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珍、赵海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5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524号案件名称
邱宝珍、赵海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邱宝珍;赵海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邱宝珍,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赵海付,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邱宝珍与赵海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赵海付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赵海付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田庚生审判员 韩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朴、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206号 下一篇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杰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