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杰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7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714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杰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杰顺;乔天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3714号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徐丽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系该单位职员。被告:赵杰顺,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乔天露,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杰顺、乔天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杰顺、乔天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赵杰顺、乔天露返还借款本金493089.28元、给付利息11216.25元(利息以本金493089.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4.542‰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本息合计504305.53元。2、赵杰顺、乔天露给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93089.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6.8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至2039年12月7日。赵杰顺、乔天露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面积183.04平方米住宅楼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5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4.542‰,逾期还款则在原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赵杰顺于同日出具借据1张。借款期满后,赵杰顺、乔天露未履行返还借款、给付利息义务。被告赵杰顺、乔天露未出庭应诉及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杰顺、乔天露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8日,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泉信用社与赵杰顺、乔天露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杰顺、乔天露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面积183.04平方米)住宅楼进行抵押,赵杰顺借款5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4.542‰,逾期还款则在原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借款期限至2039年12月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赵杰顺于同日出具借据1张。借款期满后,赵杰顺于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返还本金共计6911.00元,利息共计15000.00元。截止到2021年5月10日,赵杰顺、乔天露尚欠借款本金493089.28元、利息11216.25元。另查明,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月13日转制为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债务由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偿还。本院认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天泉信用社与赵杰顺、乔天露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泉信用社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赵杰顺、乔天露应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赵杰顺、乔天露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制为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偿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赵杰顺、乔天露返还借款、支付本息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杰顺、乔天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3089.28元;二、赵杰顺、乔天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1216.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三、赵杰顺、乔天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以493089.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6.8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2.00元,由赵杰顺、乔天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