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朴、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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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206号案件名称
陈朴、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朴;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206号申请执行人:陈朴,男性,1971年10月5日出生,210319197110050816,汉族,住海城市;被执行人: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91210381MA0QC5KC5Q,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小河居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审判员 贾志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舒 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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