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柳海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61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6197号
  • 案件名称

    柳海霞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柳海霞;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6197号申请执行人柳海霞,1968年1月6日,女,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意路**院**楼**1520。法定代表人傅彦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柳海霞与被执行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115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柳海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5717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小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超额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到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联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