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爽、李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26民初2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645号案件名称
李爽、李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爽;李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26民初2645号原告:李爽,女,1992年5月31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被告:李雪,女,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告李爽与被告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销方便筷,被告从2018年开始从原告处批发方便筷,开始每次都给原告结货款,2019年开始,被告因资金紧张,没有给原告结货款,并于2019年9月2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被李雪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赊购买方便筷,至2019年9月25日累计欠原告278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约定2019年10月7日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并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方便筷,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各自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爽欠款27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李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 杰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柳海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6197号 下一篇 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镇支行、朱勇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97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