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辉、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02民初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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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537号案件名称
李跃辉、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跃辉;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飞照;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02民初2537号原告:李跃辉,女,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露云,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蛟龙社区中力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20HP72。法定代表人:王飞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飞照,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花苑2号栋916/9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75569326G。法定代表人:王飞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跃辉与被告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养老公司)、王飞照、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好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蛟龙养老公司、王飞照、都好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跃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12月16日签订的健康养老服务合同以及2019年6月4日签订的一卡通附属合同;2、被告一、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返还合同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两项共计108000元;3、被告二对第2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1月21日签订了健康养老养生权益卡服务合同,2018年12月16日签订了健康养老养生服务合同,2019年6月4日签订了一卡通附属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分三次支付了预付消费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了盖有其公章的收据。但是自合同签订以来,原告一直没有享受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和优待权利,在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王飞照、都好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原告李跃辉与被告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健康养老养生权益卡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李跃辉预付30000元保证金,成为该公司绿卡健康养老、养生服务客户,享有养老养生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8%违约金及赔偿金。2018年12月16日,原告李跃辉与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签订《健康老养生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李跃辉预付消费款50000元,享受该公司提供的养老养生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8%违约金及赔偿金。2019年6月4日,原告李跃辉与被告蛟龙养老公司又签订《一卡通附属合同——财富卡》,约定原告李跃辉原告向被告蛟龙养老公司支付预付消费款20000元成为该公司财富卡客户,享受都好养老养生集团的一卡通客户优待权;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8%违约金及赔偿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李跃辉先后支付预付款、保证金等共计100000元,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据。此后,被告蛟龙养老公司、都好集团公司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李跃辉提供养老服务。2021年3月16日,被告都好集团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履行全部养老服务合同兑现事项的声明》,承诺兑现合同本金和福利,认可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系其隶属的养老机构,该公司签订的所有养老合同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后,被告蛟龙养老公司、都好集团公司既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退还原告李跃辉预付款项。另查明,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被告王飞照。被告都好集团公司由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焦点为:涉案合同应否解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李跃辉返还养老养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被告王飞照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跃辉与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签订了《健康养老养生权益卡服务合同》等合同,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蛟龙养老公司至合同期限届满仍未提供养老养生服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李跃辉请求解除其与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签订的《健康老养生服务合同》、《一卡通附属合同——财富卡》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系因被告蛟龙养老公司违约造成,被告蛟龙养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李跃辉要求被告蛟龙养老公司返还合同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都好集团公司出具声明认可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系其隶属养老机构,该公司签订的所有养老合同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故被告都好集团公司应对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系被告王飞照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王飞照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飞照对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蛟龙养老公司、王飞照、都好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跃辉与被告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签订的《健康养老养生权益卡服务合同》及2019年6月4日签订的《一卡通附属合同——财富卡》;二、被告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跃辉支付预付款100000元、违约金8000元,两项共计108000元;三、被告王飞照对被告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飞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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