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臣、张卫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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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66号案件名称
张泽臣、张卫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泽臣;张卫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张泽臣,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水利大厦,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112093615。被执行人:张卫军,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沿河镇沙渠湾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203250514。本院在执行张泽臣申请执行张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卫军与申请执行人张泽臣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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