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0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041号案件名称
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从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041号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空间东座503号。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凡,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从兵。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颖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