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新闻、姜学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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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71号案件名称
耿新闻、姜学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耿新闻;姜学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耿新闻,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矛翀,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学诵,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庄河市。再审申请人耿新闻因与被申请人姜学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新闻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改判耿新闻向姜学诵偿还借款2000元。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欠条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借款2000元,被申请人篡改欠条,改写为520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错误,请求法院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原审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未收到传票而错过庭审,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应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以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欠条》及其陈述,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依法判令再审申请人偿还欠款52000元及利息,现再审申请人主张欠条被篡改,真实欠款为2000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根据原审卷宗记载,起诉状、开庭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均由再审申请人本人签收,其无正当理由未应诉并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陈述、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其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故,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应当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并未提起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提起再审申请,其诉讼行为不一致,且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新闻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 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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