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旭、刘长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6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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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65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天旭、刘长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天旭;刘长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天旭,男,生于1970年6月20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长喜,男,生于1983年8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旭与被执行人刘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长喜在河南省南召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存款(账号6230594869006135060001);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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