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杏改、周贝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恢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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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恢4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杏改、周贝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杏改;周贝贝;周书庆;周岗;刘建邦;刘春国;张申全;宋加悦;张习欣;周晓岗;董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恢48号之一被执行人:刘杏改,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周贝贝,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周书庆,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周岗,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成安县。被执行人:刘建邦,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刘春国,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张申全,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宋加悦,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张习欣,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周晓岗,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董超,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成安县。本院在执行周贝贝、周书庆、周晓岗、周岗、刘建邦、董超、刘春国、刘杏改、张申全、宋加悦、张习欣罚金一案,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9月16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保险、无公积金登记记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跃轩审判员 李文妙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曼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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