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强、李小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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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76号案件名称
罗永强、李小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永强;李小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强,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被执行人:李小武,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申请执行人罗永强与被执行人李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李小武给付罗永强水泥款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26000元,剩余24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罗永强主张的利息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罗永强负担312元,李小武负担400元。被执行人李小武未按调解书履行2020年12月20日前应给付的水泥款26000元,申请执行人罗永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武立即履行案件款26000元、执行费290元,合计26290元。执行中,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李小武缴纳案件款26000元,执行费290元,本院已将案件款26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罗永强,执行费290元已交付执行费专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328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小武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罗永强水泥款2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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