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福忠、惠海波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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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14号案件名称
雷福忠、惠海波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雷福忠;惠海波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惠海波,男性,1978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雷福忠,男性,1970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海波与被执行人雷福忠不当得利纠纷(2019)陕0525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1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车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皆再无果,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7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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