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平县禄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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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306号案件名称
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平县禄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平县禄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306号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32栋9号楼2层202房间。法定代表人:何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佳,北京民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旭,北京民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平县禄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河槽村1579号。法定代表人:李静。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安平县禄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红杰人民陪审员 李秀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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