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陶兴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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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022号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陶兴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陶兴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刘洋;江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202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刘洋、江利: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大权、陶兴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85752.05元及后期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本息341436.66元,诉讼费、公告费6170元,本案收取4186元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521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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