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衡坤泡沫塑料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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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临沂衡坤泡沫塑料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临沂衡坤泡沫塑料有限公司;王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197号之一申请人:临沂衡坤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金锣一路与新程一路交汇北东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D8BP1C。法定代表人:蒋子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伟,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沂衡坤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衡坤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伟价值4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伟价值45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临沂衡坤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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