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运其、长沙市雨花区夏跃民水果批发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6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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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62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运其、长沙市雨花区夏跃民水果批发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运其;长沙市雨花区夏跃民水果批发行;夏跃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627号之一申请人:陈运其,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琳,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夏跃民水果批发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红星全球农批中心国产区车位C136号。经营者:夏跃民,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申请人:夏跃民,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运其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夏跃民水果批发行、夏跃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运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夏跃民水果批发行、夏跃民银行存款10904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陈运其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运其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夏跃民水果批发行、夏跃民银行存款10904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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