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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宝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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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417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宝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宝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17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晓伟,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崔宝华,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吉里24号楼4门402号。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洋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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