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宝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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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417号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宝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宝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17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晓伟,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崔宝华,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吉里24号楼4门402号。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洋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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