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周宏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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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732号案件名称
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周宏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周宏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32号原告周宏喜,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4020954被告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刚强,系该村村主任地址:陕西省甘泉县XX街道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喜与被告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周宏喜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小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航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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