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阳、陈小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7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706号案件名称
徐阳、陈小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阳;陈小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徐阳,女,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陈小洪,男,彝族,1993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昌市。申请执行人徐阳与被执行人陈小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582.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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