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童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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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8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黎某某、童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黎某某;童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某某,男性,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童某某,男性,汉族,住四川省。本院执行的黎某某与童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童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21年08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童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黎某某支付案件款212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8元。但被执行人童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童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黎某某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黎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童某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童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童某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218元由被执行人童某某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10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佳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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