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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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44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鹏;封英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仁县永乐镇七一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灵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封鹏,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封英华,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封英华、封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封英华、封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封英华、封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封英华、封鹏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封英华、封鹏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划拨到位6003.55元;2.对封英华、封鹏的公积金、不动产、工商股权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封英华、封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封英华、封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约谈后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段小琪审 判 员 李红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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