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镜元、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25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2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镜元、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夏镜元;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小虎;焦加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257号之一原告:夏镜元,女,194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懿,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原告夏镜元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姬小虎。被告:姬小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焦加林,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镜元与被告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小虎、焦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镜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小虎、焦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镜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镜元撤回对被告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小虎、焦加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夏镜元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李 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荣树、蓬溪县炬叶纸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19号 下一篇 黎某某、童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8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