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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镜元、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2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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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2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夏镜元、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夏镜元;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小虎;焦加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257号之一原告:夏镜元,女,194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懿,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原告夏镜元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姬小虎。被告:姬小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焦加林,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镜元与被告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小虎、焦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镜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小虎、焦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镜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镜元撤回对被告江苏梦之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小虎、焦加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夏镜元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李 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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