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荣树、蓬溪县炬叶纸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919号
  • 案件名称

    周荣树、蓬溪县炬叶纸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周荣树;蓬溪县炬叶纸厂;李长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周荣树,女,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蓬溪县炬叶纸厂,住所蓬溪县高坪镇石马坝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7584978XG。投资人:李春桃。被执行人:李长根,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万元、执行费、诉讼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0921执10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蓬溪县炬叶纸厂、李长根。为方便管理和执行,将本案并入(2021)川0921执1001号案件执行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2021)川0921执1001号案件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21)川0921执579号案件并入(2021)川0921执1001号案件执行;二、终结(2021)川0921执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致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