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利与段常江、代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75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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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75072号案件名称
冯军利与段常江、代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冯军利;代珊;段常江;凌文娟;卫佳文;卫忠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5072号原告:冯军利,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常江,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代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上列二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铭,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凌文娟,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卫佳文,男,199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军利与被告段常江、代珊、卫忠、凌文娟、卫佳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冯军利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军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顾丹丹书记员 秦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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