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晶、叶怀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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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326号案件名称
李晶晶、叶怀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晶晶;叶怀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326号申请执行人:李晶晶,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叶怀贤,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李晶晶与叶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允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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