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仕明与上海懿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5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550号案件名称
王仕明与上海懿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仕明;上海懿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550号原告:王仕明,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上海懿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荣。原告王仕明与被告上海懿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王仕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张 奚法官助理 张 浩书 记 员 何吉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汤勤友、黄传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989号 下一篇 冯军利与段常江、代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75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