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莫道明、陈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9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939号
  • 案件名称

    莫道明、陈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莫道明;陈晖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939号原告:莫道明,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被告:陈晖,男,196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莫道明与被告陈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莫道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道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道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道明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范张蓉代理书记员  罗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