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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峰、吴政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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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966号
  • 案件名称

    王安峰、吴政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安峰;吴政国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966号原告:王安峰,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业务员,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吴政国,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原告王安峰与被告吴政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安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安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崇人民陪审员  张佳尧人民陪审员  杜 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躬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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