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峰、吴政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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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966号案件名称
王安峰、吴政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安峰;吴政国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966号原告:王安峰,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业务员,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吴政国,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原告王安峰与被告吴政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安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安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崇人民陪审员 张佳尧人民陪审员 杜 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躬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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