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胡凯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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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96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胡凯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胡凯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9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凯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被告胡凯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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