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琴、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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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37号案件名称
张会琴、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会琴;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琴,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地利街东段环卫大队。法定代表人:戈世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会琴与被执行人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裁字(2021)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3日网络划拨被执行人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4457.34元(其中案件款73455.34元、执行费1002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裁字(2021)第5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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