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世锁、宫元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0)辽0211民特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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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11民特41号案件名称
尹世锁、宫元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尹世锁;宫元杰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11民特41号申请人:尹世锁,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宫元杰,女,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燕,女,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被申请人的三姨。申请人尹世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宫元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尹世锁诉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因升学压力,精神出现异常,2005年9月14日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医学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尹世锁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燕对申请人的诉称意见无异议,同意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宫元杰,女,1988年6月17日生,未婚。被申请人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范萍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近亲属现有大姨范茹、三姨范燕、四姨范忠、小姨尹世锁、舅舅尹世德。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因升学压力,精神出现异常,2005年9月14日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医学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为方便照顾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的保险理赔、房屋动迁事宜,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范燕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审理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及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大连市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能力进行评定。2021年8月16日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大七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1、精神分裂症;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宫元杰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尹世锁是被申请人的小姨,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其他亲属均表示同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宫元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尹世锁为被申请人宫元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万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 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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