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美霞、潘晓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02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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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029号之二案件名称
祝美霞、潘晓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祝美霞;潘晓云;李剑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0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祝美霞,女,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潘晓云,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李剑锋,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祝美霞与被执行人潘晓云、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美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92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晓云、李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潘晓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剑锋已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晓云、李剑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潘晓云工作地对其名下财产及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潘晓云名下无证券、处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账户,账户内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潘晓云已于2021年8月9日被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李剑锋已履行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放弃对李剑锋义务的执行,截止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0000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399226元未受偿(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晓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潘晓云未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李剑锋剩余义务的执行,放弃李剑锋剩余的担保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潘晓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浙0521执102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剑锋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潘晓云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潘晓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晓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姚 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鹏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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