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军、胡德彬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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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34号案件名称
郑军、胡德彬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军;胡德彬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郑军,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胡德彬,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军与被执行人胡德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400元。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6.62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静研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宇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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