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8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800号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李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800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南角天都星城**。被告:李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南角天都星城**。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军、胡德彬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34号 下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