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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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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80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李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800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南角天都星城**。被告:李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南角天都星城**。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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