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延琴与吴延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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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60号案件名称
白延琴与吴延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延萍;白延琴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1160号 原告:白延琴,女,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91006342X。 被告吴延萍,女,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20529002X。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延琴与被告吴延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延琴提供的被告吴延萍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延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2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常根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苗 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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